法規名稱: |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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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六十三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不含長年期失能
扶助保險)之準備金適足性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至少應包含
下列各款:
(一)分析說明銷售中長年期健康險保險商品之損失率,針對損
失率明顯惡化但公司仍在不調整費率下繼續銷售之個別商
品,若有準備金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
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提具準備
金監控機制,該監控機制應考量商品風險特性之異同後訂
定,若準備金測試結果超過監控標準時,應提供簽署公司
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 100%或依其
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