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六十三之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失能扶助險有效契約提供再
            保前及再保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
            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檢送主管機關之補強計畫應由簽證精算人員檢視確認,該計
            畫得考慮再保效果,但須逐再保合約說明及佐證再保之有效
            性後,再就結果提具分年補足之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