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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65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 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