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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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66 條
為確保公司之誠信經營,並防範公司之不誠信行為,保險業應制訂誠信經
營相關措施,以資遵循。
前項誠信經營措施,可包含:
一、問責制度。
二、員工行為守則。
三、防止利益衝突措施。
四、企業誠信經營之教育訓練。
五、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
六、企業誠信之風險管理措施。
七、防範不誠信行為作業程序。
八、違規懲戒及申訴制度。
九、檢討措施。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
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且得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