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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六十六、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中,訂有被保險人完全失能退還保險費之條款 時,該完全失能之情況與重大疾病之定義發生競合時,公司應有 規範二者如何給付之條款,並考慮給付與訂價基礎之一致性。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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