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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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
六十七、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九十日,且復
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送審商品時應說明等待期間訂定之
必要性與合理性。另為兼顧保戶之合理期待,各公司應於健康保
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之明顯處,以粗黑或鮮明字體
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妥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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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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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