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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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指定附表僅需提供電子檔案
        )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內容之文字、數值及表格不得
        以圖片檔或掃描檔呈現,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
        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以及精算
        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所有檔
        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