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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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一份暨光碟片乙份(意見書及指定附表僅需提供
        電子檔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內容應含可搜尋關鍵
        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另若光
        碟片內容之文字、數值及表格以圖片檔或掃描檔呈現時,應檢附
        相應之 EXCEL  檔案並於備忘錄中載明參照方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