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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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六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或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亦須同步辦理
。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
與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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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