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第 7 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 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 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