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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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社)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
相當之人。
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
經驗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同等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擔任保險業總經理者,應事先檢具董(理)事會議事錄及有關資格證明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