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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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 7 條
無經濟效益之土地屬非認許資產,無法獨立使用之土地,倘取得鑑價機構
對其土地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低於成本者,其差額部分,屬非認許資產
。
不動產以外之固定資產,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外,屬非認許資
產。
前項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扣除累計折舊及攤銷後之認許資產金額
,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
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之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