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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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7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
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
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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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