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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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7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
理,如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
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
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
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本身需求之
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依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
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
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
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之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