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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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7 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要約,經綜合評估認為被保險
人未達承保標準時,得拒絕承保,惟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拒
絕承保,並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若因身心障礙狀態減低
保險金額或縮短保險期間,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要保人同意後,始予承
保。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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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