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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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
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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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