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第 7 條
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以總保費收入對全體人身保險業當年度總保費收入之比
率計算,並應另按新契約及有效契約予以區分列示。各險別之市場占
有率,併準用上開方式分別計算列示。
二、各險別之保費收入及保險給付。
三、準備金:責任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
四、業務員第十三個月定著率。
五、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六、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七、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費。
八、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費。
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案件(含理賠及非理賠申請
評議件)之申請評議率及平均處理天數。
十、理賠訴訟件數及其對申請理賠件數之比率。
十一、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各險別,指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之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更新;第九款事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更新。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
第112049462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7 條
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以總保費收入對全體人身保險業當年度總保費收入之比
率計算,並應另按新契約及有效契約予以區分列示。各險別之市場占
有率,併準用上開方式分別計算列示。
二、各險別之保費收入及保險給付。
三、各險別準備金:包含責任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特別準備、賠款準
備、保費不足準備、負債適足準備、其他準備、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
險契約準備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
四、業務員第十三個月定著率。
五、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六、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七、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費。
八、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費。
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案件(含理賠及非理賠申請
評議件)之申請評議率及平均處理天數。
十、理賠訴訟件數及其對申請理賠件數之比率。
十一、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各險別,指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之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更新;第九款事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