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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第 7 條
保險業對於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 五規定辦理。 保險業之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 關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採取相關措施。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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