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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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二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
,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
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為落實前項規範,保險業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各單位
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二、法令遵循制度:由法令遵循主管依總機構所定之法令遵循計畫,適切
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三、自行查核制度:由各業務、財務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
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
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四、會計師查核制度:由會計師於辦理保險業年度查核簽證時,查核保險
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
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五、風險控管機制:應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
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
情形。
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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