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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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7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
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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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