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7 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已繳保險費(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