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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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7 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給付日間留院/日間照護適用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日間留院/
日間照護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間留院/日間照護費用金額給付,
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本公
司者,本公司改以日額方式(日額之計算標準由保險公司定之)給付,
且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日數以○○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