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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第 7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 合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 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 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 益人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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