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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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7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
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
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日之後
,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
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
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
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
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