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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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7 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
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
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