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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七、審查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一)違反第十一點或第十三點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點規定且足以認定其執行審查有偏頗之情事。 (三)有其他情事,足認其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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