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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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
下召開。
保險業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
,宜同步上傳中英文版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藉以
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保險業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
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保險業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各保險公司官
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