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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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7 條
人身保險業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本會理監事
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
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對本會為必要之處置。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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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