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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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7 條
各會員或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
二、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以不同保險公司之契約內容作
不當比較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四、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五、使用未經保險業同意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
書為招攬。
六、慫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要保人辦理
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
七、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
八、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九、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之適合度,包括對六十五歲(含)以
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
十、給付或支領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之報酬。但業務人員於貸款案件送件日
前後三個月內未向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