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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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7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一年度:
一、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當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並加計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收移轉退
休金與已繳保險費之和,及該金額自本公司收到日起至年底(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
二條之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加計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
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與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繳保險費
之和,及該保險費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二條之情事者
,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所稱「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指以約定之宣告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
所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