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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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
七、人身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
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其所銷售
之人身保險商品以傳統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
為限。
前項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為免體檢及免告知之保件。
第一項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以各保險業所規定之免體檢額度扣除被保
險人已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最高保險金額。
第一項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