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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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7 條
訂立前條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
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及責任投資原則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配置之決策依據。
二、建立投資項目(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範或限制(含續後之管理)
,如市場種類限制、最低信評或品質要求、分散投資或相關數量之限
制、外匯限制與投資標的企業是否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及善
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與社會責任。
三、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購買結構型商品時,應特別詳細揭露。
四、投資決策授權層級。
前項投資政策至少每年應重新依照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
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狀況檢討一次,並報經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