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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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七、保險商品銷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相關標示,並於銷售前確實檢視:
(一)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
1.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
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3)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
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3.如為人身保險商品之組合,其所組合之各保險商品之險種名稱、
文號及日期,該文號及日期之列載準用本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4.免費申訴電話。
(二)於要保書標示下列資料:
1.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3)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
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警語,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
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
(3)依保險商品是否提供契約撤銷權,分別列載下列警語:(保險
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
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
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三)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應標示查閱公司資訊公開說
明文件之方式,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
印刷。
本注意事項發布前審查通過之保險商品,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