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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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
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
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
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依前項檢附
之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式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資產負債配置執行之目標、策略及方法、資產配置主要考量、投資
準則及資產配置規劃等。
(二)應載明不含既有資產之預期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
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
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及其與商品預定利率之關聯性。
(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及機制,包括可投資人民幣資產之風險、人民幣
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人民幣資金回流機制之風險評估及控管措施。
(四)簽證精算人員應出具該等計畫執行具體可行之專業評估意見,後續
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持續追蹤該等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如發現有
與原計畫顯著差異情形,應由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立即向董事長
及總經理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計畫。
人身保險業銷售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自有資本
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