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七、人身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於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唆使有效契約保戶終止契約,或以契約轉換及其他方式投保,
致保戶權益受損者。
(二)故意隱匿其他體位費率,僅提供優體費率或標榜最低費率為不當之
招攬者。
(三)與其他人身保險業之優體壽險商品作費率或核保項目、標準之不當
比較者。
(四)未經核保程序即向消費者承諾可適用優體費率,為不當之招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