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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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7 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
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
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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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