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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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
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
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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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