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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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
第 7 條
各壽險公司對於因保險單借款業務所產生之爭議,應秉持公平合理暨兼顧
要保人權益之原則處理,並制定相關爭議處理程序。
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時,對因其員工、招攬人員之故意或重大
過失行為致影響保戶權益時,應視情節為適當之處分,並對要保人因此所
受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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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