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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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
七、為使客戶易於瞭解微型保險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保險業應採行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設計微型保險商品時,保險業應參酌各險之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並
加以簡化,相關條款用語亦得予以口語化。惟須於保單條款增列以
下兩項約定。
1.雙方同意保險單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2.保險人對於疑義條款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二)保險業於簽訂微型保險契約時,應將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摘要以
書面提供予要保人,並向其詳為解說摘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