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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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七、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第三點所列國外債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計價幣別以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
計價幣別為限。
(二)該債券應於國內證券市場上櫃買賣,且不得為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
人者。
(三)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四)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