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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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
第 7 條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含孳息、
運用收益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之估計),報經管理機關審議通過後納入金融
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受託機構應按季將本準備金之運用及管理概況報送管理機關。
受託機構辦理前條本準備金之運用,應訂定風險管控機制,報經管理機關
備查。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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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