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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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七、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
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機制。
(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作業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及管理
措施:
1.評估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業務影響程度。
2.確保保險業及受委託機構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與資源。
3.考量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委外作業風險等級之評估,及降低風險
之適當措施。
4.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確保風險等級之更新。
5.辦理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依風險情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測試或演
練。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終止委託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