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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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者,其分出對象或開立信用狀或存放信託資產
之金融機構於分出日後之資產負債表日有下列情事者,本業務所認列
之分出責任準備金額即應除列,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一)分出對象未符合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
(二)開立信用狀或存放信託資產之金融機構條件未符合本注意事項第五
點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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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