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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7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 、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 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 約約定,負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