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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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
第 7 條
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及前
條之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401
9400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