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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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
第七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簽
署人或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
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
形,並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
面查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
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
會或全體董事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