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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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7 條
各會員受理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時,應於解約申請書詢問要保人是否係
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並增列相關警語,以提醒要保人對其權
益之影響。
前項情形,要保人告知為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且為三年內解
約之保件,各會員應電訪或訪視要保人確認對其權益之影響(包括: 解約
金損失、投保年齡之限制、身體狀況影響致可能無法投保、告知義務及除
外責任重算等),並以錄音或其他可資證明方式紀錄,若經電話聯繫三次
以上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
前項錄音或其他可資證明方式紀錄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解約後二年,以錄
音檔方式保存者自作成之日起並不得低於五年。
各會員電訪或訪視後發現業務員係以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終止本保險
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之情形者,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辦法懲處。
各會員執行電訪或訪視要保人之人,不宜與招攬之業務員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