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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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
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保險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
導所屬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自行查核。
(二)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
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
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保險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
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
(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
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
露於保險業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但保險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於每年四月底前,以本會指定之方式申報。
(四)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
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總公司授權之在臺分公
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稽核業務
主管等三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