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2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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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七、財產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簽證精算人員應
依專業就重要發現依公司經營情況作深入分析說明與解釋或建議,發
揮簽證精算報告之協助保險業經營及監理機關監理之功能,以彰顯精
算專業的價值。
法規名稱: | 102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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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