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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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7 條
各會員公司若有開發並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應依據保險業提供行動裝
置應用程式作業原則(如附件二)辦理,以確保行動應用程式(App) 安
全防護能力,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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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